政策引导正式文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浙江省经信厅-通知公告2026-09-14 00:00查看原文 ↗
分类依据: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现将 《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业研判
产业概括:浙江设节能降碳技改资金,纺织化纤等纳入支持
浙江省经信厅等五部门印发《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制造业企业和园区节能降碳改造给予支持,纺织、化纤等高耗能行业被纳入支持范围。单个项目按投资额5%补助、上限2000万元,要求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非新建、实施进度不超80%、原则上2年内完成。资金按开工、投资过半、验收合格分阶段拨付。
原料纤维面料服装方向 上行强度 中等周期 中等
关键观察变量各市县配套政策及资金规模、纺织化纤企业申报项目数量与投资额、项目评审入围率与补助到位节奏、节能降碳改造对单位能耗和成本的影响、低(零)碳园区基础设施改造进展、资金总额控制下的分配竞争程度
判断边界当前仅为省级资金管理办法,尚未披露纺织化纤行业具体申报项目数、补助金额分配及改造后能耗下降数据;不能据此推断全行业已普遍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也不能推导对批发市场租金、客流或商户经营的直接影响。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现将 《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8月28日
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形成制度统一、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省级节能降碳技改资金统筹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 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制造业企业、园区,推动 “8+4” 高耗能行业的制造业企业(化工、纺织、非金属制品、化纤、造纸、橡塑、黑色金属、金属制品 < 含有色金属 >、石化、电气机械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造业企业、低(零)碳园区等节能降碳改造。
(二) 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
1 . 工艺优化、电气化和节能化改造。包括在生产环节用电力替代蒸汽动力,改进加热、传动等关键环节生产效率和用能效率等。
2 . 能源综合利用和绿色燃料、原料替代改造。包括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能源梯次利用、供热管网改造,绿氢替代灰氢、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等。
3 . 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包括使用先进电机、风机、空压机等关键用能设备。
4 . 人工智能运行优化改造。包括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生产运行(含能碳管理平台建设)等。
5 . 低(零)碳园区基础设施低碳改造。包括园区公共区域供热管网升级改造、多能互补及源网荷储改造、涉及节能降碳的循环化改造等。
(三)省级以降碳量为核心指标,结合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支出、厂房和基建投资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下同)、碳效评价升档、产能提升等因素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为项目投资额的5%,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 万元,省级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各市、县(市、区) 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
(四) 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由省经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中:
省经信厅负责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制造业企业 (不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造业企业) 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排摸储备,制定项目专项申报指南并开展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指导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开展本领域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加强对各地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绩效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低(零)碳园区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排摸储备,制定项目专项申报指南并开展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指导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本领域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按照规定及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摸排储备,制定项目专项申报指南并开展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指导各市、县(市、区) 开展本领域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能源局参与能源综合利用,绿色燃料、原料替代,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等工业节能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
二、项目申报管理
(五) 省经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印发申报通知,各设区市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本领域项目申报,由经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申报材料准确、完整。
2. 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
3. 项目已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为新建(包括原厂搬迁、异地新建等),且当前实施进度不超过80%。
4. 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违法违规记录。
5. 项目投资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
6. 项目原则上自申报之日起2年内完成。
(六) 各地完成项目材料汇总上报后,省经信厅将申报材料分类分发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领域分类精准性、产业政策合规性及项目备案、投资门槛、申报主体资质等内容,初审意见汇总至省经信厅。
(七) 省经信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由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分别推荐;省财政厅派出观察员了解评审情况。评审方案、评分标准、项目入围原则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共同研究确定,可根据实际动态优化调整。
(八) 结合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结果、项目入围原则,省经信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研究拟定入围项目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补助金额。拟定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进行公示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正式公布入选项目名单。
(九) 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厅报送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按照预算法和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资金用于支持省级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各市、县(市、区)在项目风险可控、资金安全前提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其中,项目开工实施后,拨付50% 的资金;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拨付70% 的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拨付全部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三、项目实施
(十)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牵头建立项目实施动态监测机制,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开展项目常态化服务,对实施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相关情况抄送给省经信厅。
(十一) 项目名单发布后,项目实施内容、绩效指标和承担单位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领域报所在设区市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相关情况报省经信厅备案。
1. 项目负责人、技术方案、建设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但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并达成绩效目标。
2. 项目投资减少额不超过项目申报时额度的20%,且调整后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 万元。此类情况项目补助金额应作适当调整,调减部分的资金退回省财政。
3. 实施周期延期不超过6 个月。
四、项目验收
(十二)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具体由各市、县 (市、区) 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项目所属领域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核算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得将本项目投资额重复计入其他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也不得将其他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投资额计入本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须准备以下资料:
1. 项目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2. 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规模佐证材料。对照项目备案文件、申报方案,提供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节能降碳成效、资金使用等有关材料,证明项目按批复内容完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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